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公司无权用产品代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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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晨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周晨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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