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原则。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它是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的。因此单位再予以处罚不属于“一事不再罚”原则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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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宁宁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曲宁宁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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