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退休人员在外务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但可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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