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该分析清楚是否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使是末位淘汰,如果不能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更不存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应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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