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用业余时间与其他单位建立类似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确实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69条也还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主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一般说来,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就禁止国家公务员兼职,《公司法》也禁止担任企业董事、经理等职位的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三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四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换句话说,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虽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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