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颁布的第516号令已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利,即企业曾经行使的罚款权已不复存在,任何企业都不能再采取这样的措施约束、惩处职工。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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