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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抵押权,一定可以对抗房屋买受人吗?

2026.10.19房产纠纷115人浏览

米超律师:专业致胜,守护权益
米超律师是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积淀,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定制化、全流程、高实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米超律师拥有丰富的执业履历,已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在建工程全流程法律服务,并与全流程审计相配合,有效消解法律风险于施工过程中。他还曾参与承办大型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在企业合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扎实的理论及实务经验,服务数十家顾问单位,口碑良好。此外,他办理过4件最高院审理案件,全部胜诉,办理股权侵权系列案件,为当事人直接减少损失5000余万元,间接减少损失上亿元。
米超律师的办案理念是“精准破局、务实维权”,他擅长处理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疑难案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兼具法律专业度与商业可行性的法律路径。他的职业优势在于敏锐的证据观察能力和强势的庭审辩论能力,能够主导司法鉴定、证据链构建与庭审攻防多个环节,多次通过诉讼与谈判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实现案结回款的终极目标。他的服务特色是始终坚持严谨细致、全力以赴,面对疑难复杂案件,不畏难、不敷衍,以过硬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破解复杂法律困局。
米超律师始终坚守执业初心,以专业为底色,认真为态度,胜诉为使命,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执行异议胜诉案例:专业破局,守护房产权益
案件背景
本案为执行异议纠纷。执行申请人享有房屋抵押登记的绝对优先权,案涉房屋系商铺不具有居住属性,当事人已放弃抗辩等待最后的清退。案件初始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甲的商铺购买权能否对抗乙公司的抵押权。难点与风险点在于甲虽购买并占有使用商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登记,如何证明甲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成为关键。
办案过程
2009年李某(下称“甲”)购买案涉三套商铺,付清全部190万余元购房款及配套费,并随即出租并持续占有使用,但开发商丙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5年丙隐瞒房屋已售事实,将整层房产抵押给金融公司乙用于借款担保。2020年,因开发商无力还贷,乙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
米超律师接手本案时,当事人甲认为本案仅为拖延时间,经过多家专业机构研判,其持有的商铺房屋均无法对抗已登记的乙公司抵押权优先性。但米超律师并未放弃实质抗辩,他经过大量时间穷尽类案检索,成功找到最高院类案生效判例,明确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审慎尽调义务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在先的合法买受人。再通过完整举证证明甲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要件,重点抗辩乙公司作为大型金融机构,未实地核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未发现房屋已售事实,未尽法定审慎尽调义务,其抵押权并非善意取得,不应优先保护。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乙公司准许执行的诉讼请求,最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案涉房屋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保住全部房产。
案例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最高院再审胜诉,为类似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价值。米超律师通过穷尽类案检索,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成功证明当事人甲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展现了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他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体现了专业律师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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