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拥有7年执业经验、主攻
合同纠纷等多类疑难案件的李守尧律师,在处理该类涉众型
商品房配套违约争议时,并未优先选取常规的违约金索赔路径,而是锚定当事人核心通行权益展开证据体系搭建,全程兼顾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与当事人实际居住需求。
本次涉及的案件中,业主张xx购房时与xx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补充协议已明确标注园区人行次入口的位置、长宽规格,收房时业主发现约定位置并未修建对应设施,仅在车库出入口交汇区域设置了临时栅栏门,多次向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后,开发企业仍拒绝整改。进入诉讼阶段后,开发企业提出四项抗辩,直接指向合同条款效力、履行可行性两大核心,若逐一分散回应很容易陷入事实扯皮。
李守尧律师的第一步证据搭建逻辑,并未直接针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笔误”“无通行障碍”等单点抗辩质证,而是跳出购房人手持的合同文本本身,前往城建档案馆调取了案涉小区备案的建设规划示意图,发现该图中明确标记了对应次入口的方位与尺寸参数,和补充协议手写的约定内容完全重合。这一证据直接把原本仅属于双方私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和行政备案的公开规划文件形成绑定,既否定了开发企业“补充协议条款是笔误”的单方主张,也推翻了其“公共设施交付不受合同约束”的免责抗辩基础。
在处理“现有临时出入口具备通行条件、不影响权益”的抗辩时,李守尧律师没有选择空泛陈述业主日常通行的不便,而是固定了业主拍摄的临时栅栏门与地下车库车辆出入口交汇的监控实拍视频、业主出行时避让车辆的现场录像,同时附具了业主向社区、物业提交的安全隐患反馈记录,完整呈现临时出入口的通行风险,证明开发企业提供的替代设施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标准,并非有效履约行为。
针对开发企业提出的原约定位置设置入口会遮挡采光、侵占绿化的履行不能抗辩,李守尧律师并未纠结于原标注点位的施工可行性,而是结合规划备案文件的整体方位要求,调整主张逻辑:合同约定的核心是在C2地块东侧修建符合规格的正规人行次入口,而非机械卡死两栋楼的精确点位,最终既契合规划文件的法定要求,也避开了开发企业设置的“原点位无法施工”的抗辩陷阱,使得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诉求具备实际可执行性。
本次案件的裁判结果最终采纳了该套举证逻辑,
大连某
法院认定开发企业的抗辩均不成立,判令其在六十日内于C2地块东侧修建符合约定规格的正规人行次入口。
作为承办过多类民商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律师,李守尧律师在本次合同纠纷处理中延续其一贯的办案思路:不机械套用合同条款字面表述,而是挖掘关联的备案行政文件作为证据支撑,同时兼顾诉讼请求判决后的可落地性,避免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后仍面临设施无法实际修建的执行困境。
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李守尧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现执业于
北京市京师(大连)
律师事务所,除合同纠纷外,也长期处理婚姻家庭、医疗纠纷、行政及海域使用权纠纷等案件,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立足当事人真实需求,提前预判不同诉讼路径的执行风险,不局限于单一的诉讼对抗模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约定,并非仅属于买卖双方的私下合意,若其内容与行政备案的规划文件形成对应,即具备超越普通格式条款的约束力。判断开发企业是否适当履约,不能仅以存在替代设施作为免责理由,而需核查替代设施是否符合约定的使用标准,兼顾业主的通行安全与实际居住需求,这也是此类合同纠纷裁判的核心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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