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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金律师梳理建设工程权责,助力油田公司全免责

2026.10.03工程建筑8人浏览

在建设工程领域,往往存在发包方、施工方、关联企业等多个主体参与,不少当事人遇到工程款纠纷时,常常分不清该向谁主张权利,甚至盲目将所有关联主体一并起诉,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可能因追责对象错误延误维权时机。
某管网公司就曾陷入这样的纠纷中。2011年7月,某管网公司与某水务局签订施工协议,承接了某里坪移河改道工程附属的DN560自来水管网改造项目,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以审计决算为准,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2月,该工程经造价事务所审核,总造价为4359928.80元,某管网公司已收到300万元工程款,仍有1359928.80元尾款未结清。由于该项目与某油田公司存在建设委托相关的背景关联,某管网公司直接将某水务局和某油田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59928.80元及逾期利息673281.85元,总计2033210.65元,同时主张某油田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应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多方交织的法律关系,某油田公司委托了蔡志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蔡志金律师没有急于开展诉讼工作,而是先对全案涉及的主体逐一进行权责梳理。首先是签订施工合同的某水务局,作为协议的甲方,其具有按照审计决算结果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是直接的付款责任主体;其次是提起诉讼的某管网公司,作为施工方,已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且通过造价审核,具备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基础;最后是涉案的某油田公司,蔡志金律师核查了油田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2010年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发现油田公司既不是案涉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也不是项目的实际发包人,其与区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油田公司早已申请退地退款,政府方面也已同意该申请。
在逐一厘清各方权责边界后,蔡志金律师明确,本案的核心原则是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拘束力,非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受合同义务约束”,这也是合同纠纷中确定责任主体的核心准则。某油田公司既未与某管网公司签订任何施工协议,也不存在委托水务局发包工程的事实关系,因此不属于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基于这一判断,蔡志金律师的代理思路十分清晰:将应诉的核心放在举证证明油田公司的非责任主体身份上,而非与原告争论工程款金额本身。
庭审过程中,蔡志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油田公司与区政府的退地退款相关文件、案涉施工合同原件、以及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通过这些证据,蔡志金律师逐一论证: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仅为某水务局与某管网公司,某油田公司并非合同主体,无付款义务;油田公司与区政府的协议已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且双方已就退地退款达成一致,不存在与该附属工程相关的权利义务;同类生效判决也已明确,油田公司与水务局之间不存在工程委托关系。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蔡志金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管网公司对某油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未付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由合同相对方某水务局承担。
该案办结后,蔡志金律师也提醒,在涉及多方主体的建设工程纠纷中,无论是主张权利的一方还是被诉的一方,首先要做的都是以合同为核心梳理责任链条:先找到书面合同的缔约双方,再核查是否存在法定的连带责任情形,不能仅凭项目背景关联就随意将无关主体纳入追责范围。找准适格的责任主体,既能降低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也能避免因错告、滥告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蔡志金律师也提示,市场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留存好缔约、履约的全部书面凭证,从源头减少权责不清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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