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五日内会受理。但如果材料不完整,仲裁委可能会要求补充,这会导致受理时间延长。此外,遇到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等,也可能影响受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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