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工时制下,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的。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规定出自《劳动法》第四十一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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