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用人单位无故辞退,需支付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及程序。2.若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辞退,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3.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二个月工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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