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较为灵活,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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