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发行会破坏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等。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本罪需结合发行主体、程序、金额及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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