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普通的文员工作,成了20岁某女子人生里最意外的“坎”。她受雇在
温州某鞋厂负责订单对接、账目核对,领着每月固定工资,从没意识到自己经手的印有国际大牌标识的成品鞋,是未经
商标权人许可生产的假冒商品。2025年9月,某女子与鞋厂经营者一同被警方抓获,司法机关查明,她任职期间鞋厂生
产假冒注册商标成品鞋4000余双,非法经营金额35万余元,她的行为已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且涉案金额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家属几经辗转,委托
上海浩信(温州)
律师事务所的黄志舟律师为某女子辩护。
接手案件后,黄志舟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摆在面前的核心难题十分明确: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里,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但并未给出
缓刑适用建议。按照司法实践的普遍规律,若
公诉机关未提出缓刑建议,
法院直接判处缓刑的概率极低,这意味着某女子极有可能要在监狱度过一年多的刑期。对于一个刚步入社会、高中文化程度、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而言,实刑留下的案底,几乎会影响她未来升学、就业、生活的方方面面。黄志舟律师没有被这个困境拦住脚步,他梳理案件细节后决定,围绕罪轻辩护的核心逻辑,从多个维度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争取为当事人敲开缓刑的大门。
黄志舟律师的辩护思路,始终围绕“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展开。
首先是主观恶性层面的辩护。他提出,某女子并非鞋厂的经营者或决策人员,只是经人介绍入职的普通打工者,按月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鞋厂的利润分成,对鞋厂长时间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整体运作缺乏完整认知,主观上的恶性与以
侵权为业的经营者存在本质区别。
其次是从犯地位的精准锁定。通过细致梳理陈某的日常工作内容、薪资构成、实际参与程度,黄志舟律师将其从“共同经营者”的嫌疑中剥离出来,论证她在整个
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按照《
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认定为后续争取缓刑打下了法定基础。
第三是坦白与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梳理。某女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行为,在律师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后,她清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黄志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强调她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全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
最后是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论证。他在辩护意见中提出,某女子案发时刚满20岁,社会经验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初犯、偶犯;家庭环境单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如果将其投入监狱,不仅可能发生犯罪人员间的“交叉感染”,更可能彻底摧毁一个年轻人的人生;而适用缓刑,既能够体现刑罚的惩戒作用,也给她留下了改过自新的空间。
法院
开庭审理后,对检察院未提出缓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独立审查。合议庭充分采纳了黄志舟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某女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法院充分考量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最终判决某女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无需进入监狱服刑,只要在一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原判的有期徒刑便不再执行。
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也是黄志舟律师日常执业状态的一个缩影。2022年与妻子一同转行进入法律行业,从
郑州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积累,到如今深耕保险拒赔、
医疗损害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代理各类案件200余件。他组建的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不追数量,只保质量”的办案原则,每个案件都会提交团队集体讨论,把问题想在前面,把预案做在前面。就像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取胜的核心从来不是“碰运气”:先是通过工作内容、薪资结构的梳理,完成当事人的角色切割,把她从“共犯”的宽泛认定中拉到“从犯”的定位上,拿到减轻处罚的法律通道;再从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四个维度形成完整的辩护链条,用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服合议庭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边界;最后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传递司法裁判的温度,让法律的严肃背后,也有人性的考量。
黄志舟律师常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他入行时给自己立下的规矩。除了办案,他也连续多年资助
贫困学生,在他看来,律师不只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件值得用余生认真去做的事——既要守住法律的底线,也要接住普通人在困境里递来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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