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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遭否认劳动关系?张金海律师助劳动者维权

2026.09.25劳动纠纷6人浏览

在务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当劳动者因工受伤时,往往面临劳动关系被否认、工伤维权程序受阻的困境,许多劳动者因不熟悉法律程序、缺乏证据意识,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将走近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张金海律师,他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关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将结合自身执业经验,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张金海律师,海南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2023年开始执业,现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复合型专业能力。执业以来,他长期为政府单位及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企业合规、债权清收、劳动纠纷调解、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等多项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在合同审查、证据梳理、诉讼推进、执行清收及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为服务对象提供及时、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
张金海律师凭借复合型专业背景,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能够兼顾法理逻辑与实际生活场景,尤其在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民生领域,擅长从劳动者的立场出发,梳理复杂的法律关系与证据脉络。执业过程中,他始终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办案准则,既注重精准适用法条解决程序争议,也注重从细节中挖掘关键证据,帮助缺乏维权经验的劳动者跨越程序门槛,搭建起通往实体权利的桥梁。他的服务范围覆盖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多个民生领域,能够为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此前,张金海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某劳动者进入徐州本地一家机车科技公司担任压机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该劳动者在车间受伤后,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因补正期限内未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接受委托后,张金海律师首先遇到了程序层面的障碍: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仅请求确认受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中需变更请求确认更长时间段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据此抗辩称变更后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应受理。针对这一问题,张金海律师依据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增加的劳动关系期间与原仲裁请求均基于同一用工事实,二者具有不可分性,依法应当合并审理。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顺利解决了程序受理问题。在实体证据层面,针对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核心难点,张金海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指导劳动者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就餐卡、微信转账记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零散材料。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完整还原了劳动者固定上下班时间、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压机岗位工作、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的实际用工状态,构建起清晰的证据链。面对被告提出的“其他公司已为劳动者投保雇主责任险,应认定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张金海律师当庭指出,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投保雇主责任险不能反向推定劳动关系成立,且被告未能提供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存在实际用工的证据,该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该劳动者与涉案机车科技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这一结果为劳动者后续推进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伤赔偿索赔打通了关键前置环节。张金海律师在办案中总结,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维权的“拦路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在于判断“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业务、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同时仲裁前置程序也并非不可突破的“死结”,对于基于同一用工事实提出的关联性请求,可依法通过合并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张金海律师在办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常提醒劳动者,遭遇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时,应先通过合法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再逐步推进工伤认定等后续维权流程,避免因程序延误错过合适的维权时机。执业以来,他始终将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民生温度相结合,既以严谨的法律逻辑解决当事人的程序难题,也注重引导当事人留存日常用工证据,帮助群众提升证据意识与维权能力。未来,他将继续秉持专业、务实的服务理念,在劳动权益保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为群众提供扎实的法律支持,让法治力量真正落到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当事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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