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职场维权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其中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工伤待遇争议尤为突出。不少工程项目用工流动性大,部分单位为压缩成本,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往往面临索赔无门、赔偿标准争议等困境。(一)未参保工伤,单位承担全部待遇劳动者在工地作业时被重物砸伤足部,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由于用工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后续所有工伤待遇均需由单位自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参保情形下,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不能以未参保为由减免自身责任。(二)主动离职仍可主张伤残补助该案中,劳动者在受伤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能否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存在不少认知误区。实际上,劳动者因工伤残主动提出离职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依然有权主张该两项待遇。这两项补助是工伤职工离职后获得的法定保障,与离职的主动被动性无直接关联,核心前提是工伤事实及伤残等级已经法定程序确认。(三)交通费赔付有明确适用条件在这类工伤索赔中,劳动者通常会主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但法律对该项费用的赔付有严格限定。只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才能纳入赔付范围,普通市内就医、复诊产生的交通费用,因缺乏对应法律依据,通常无法获得支持。该案中由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相关证据,该项诉求最终被驳回。(四)专业代理助力规范核算赔偿接受该案委托的焦加敏律师,系湖北时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专注人身侵权、工伤案件、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众多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曾被律所授予“好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办案过程中,焦加敏律师逐一梳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文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流水、医疗缴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核算劳动者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同时厘清法定支持项目与举证不足的项目,避免诉求漏算、错算。案件审理过程中,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与庭审,仲裁机构依法缺席审理,最终裁决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复查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伤残补助金等全部款项。焦加敏律师始终秉承公平正义的办案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份信任与委托,不辜负当事人的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