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定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 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3. 赔偿计算: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等;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4. 申请赔偿: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赔偿,经审核后发放相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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