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3.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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