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等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2. 有抚养教育能力。收养人要能够为被收养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教育条件等,保障孩子健康成长。3. 未患特定疾病。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比如严重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4. 无不良记录。不能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确保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5. 达到法定年龄。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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