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财产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常常是敏感且易引发纠纷的存在。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就围绕
婚前财产购
买房屋在
离婚时的归属争议展开。而处理这一棘手案件的,是
北京市中咨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马颖秋律师,她的执业证号是11101200611128248,有了专业资质的加持,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故事的主人公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是
再婚人士。2002年冬天,家住
西城区的张先生与家住
顺义区的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0月9日
登记结婚。婚后,为了共同生活,张先生卖掉自己位于西城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获得50万元房款,然后在顺义区花费3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加上装修一共花了40万元。为了迎合李女士的喜好,张先生按照她的爱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李女士也全程参与了购房和装修。出于对新生活的期待,张先生为表决心,在李女士的要求下,将房屋登记在了李女士名下。然而,共同生活后,李女士觉得张先生并不适合自己,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张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双方在位于顺义某小区的房屋归属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该房屋当时现价约80万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
公司,如果是在合作期间一起赚的钱,那么通常就是大家共有的;但要是在合作之前,每个人自己的积蓄,那还是属于自己的。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张先生用来购买顺义房屋的钱是他婚前卖掉自己房屋所得,这笔钱属于他的
婚前个人财产。这一规则为判断房屋归属及张先生和李女士的
财产分割提供了重要依据,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张先生不应将房屋一半份额给李女士,因其出资来源是婚前个人财产。
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马颖秋律师凭借她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介入了此案。马颖秋律师早年在政府司法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法律及社会工作经验。她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将法律理论与律师业务结合,在刑事、公司业务等方面均有研究与实践。在这个案件中,她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篇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定的几种情况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他共同财产有一种情况是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或取得的收益及
公积金等。在本案中,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房屋是张先生用婚前财产所购买,同时张先生明确表示不是赠与给李女士个人所有,但又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所以,张先生应当补偿给李女士一定的补偿,但份额不应是一半,而是作为出资方的张先生占绝大部分份额。
法院经过庭审,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居住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的生活水平等各因素,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在马颖秋律师的指导和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先生同意补偿给李女士房屋补偿款5万元。这个结果既考虑到了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实际情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再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俗化解释】就好像两个人一起供一辆车,车一开始是一个人付的首付并登记在这个人名下,后面一起还贷款。离婚的时候,如果能商量好怎么处理车最好,商量不好的话,车可能就归登记的那个人,但要给另一方一些补偿,补偿的就是一起还贷款和车增值的那部分。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虽不是
贷款买房情形,但也涉及财产投入和登记情况,此规则在理解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上有一定参考意义,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对于财产分割要综合考虑出资情况等因素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马颖秋律师承办过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
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商标专利策划与
侵权赔偿、公司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擅长根据案情将各个部门法规定融会贯通。她曾连续三年在《劳动午报》开设有“马律师说法”专栏,解读评析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等案件,其典型案例也为新华社、劳动午报等媒体报道。同时,她还担任着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如果你在法律问题上遇到困扰,有着执业证号11101200611128248的马颖秋律师会是你可以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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