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家事纠纷代理:情理法交融,护权益周全
我是张月红,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也是海曙金石榴女律师维权站驻站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已十四年有余,承办案件千余起。凭借对宁波全域法院裁判口径的熟稔,以及在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上的出色处理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行业内外的诸多荣誉。
一、案件整体概况
本案系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与谢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20年11月初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从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12月2日,王某通过微信、银行向谢某转账共计235,245元,还支付了谢某在成都房屋的租金42,000元、中介费2,800元、物业费2,743.90元。李某认为这些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擅自处分损害其权益,遂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让谢某返还241,517.01元。谢某则辩称不知王某已婚,称自己是受害者,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二、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王某赠与谢某款项的行为是否无效;其二,若行为无效,谢某应返还的金额如何准确计算;其三,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办理此案的阻碍在于,需梳理大量琐碎的资金往来证据,精准区分赠与款项、共同消费、代购支出等不同性质的资金,同时要应对谢某关于“不知已婚”“属于受害者”以及“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为李某争取最大权益。
三、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接手此案后,我首先全面收集证据,仔细梳理王某与谢某之间的微信、银行流水等,精确统计转账总额。以扎实的证据为基础,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和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论证王某赠与行为的无效性,有力反驳谢某“不知已婚”及“受害者”的说辞。在计算返还金额时,精准区分各类资金往来,扣除谢某微信支付给王某的款项、王某前期消费支出及谢某为王某购买礼物开支等。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属形成权之诉不受时效限制,而财产返还请求权适用时效规定,成功证明原告起诉未超法定时效。
四、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最终,法院判定王某向谢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谢某返还李某款项170,000元,并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此类涉及婚外赠与的纠纷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一旦发现配偶有擅自赠与婚外异性财产的行为,受损方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赠与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受赠方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利,维护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关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张月红律师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宁波
律师简介
张月红律师,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耕宁波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系宁波市首批名优律师(2020年获宁波市律师协会评定为“民商事领域·名优律师”), 同时也是宁波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专业资质与行业认可度位居宁波本地家事律师行业前列。
联系电话:137...
更多
报告编号:NO.2026090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