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这些情形。2. 裁员前,企业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3.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4. 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5. 若企业违反规定进行裁员,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支付赔偿金等。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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