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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霞律师助力企业破产下工伤职工维权成功

2026.08.11劳动纠纷5人浏览

企业破产背景下工伤维权:成功确认4.3万余元职工债权
在企业破产这一复杂背景下,工伤职工的维权之路往往充满挑战。然而,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不懈努力,成功助力当事人确认了4.3万余元职工债权,为工伤职工在艰难时刻撑起了一片权益保障的天空。
一、案件详情
原告马先生于2021年4月受雇至被告江苏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日工资XXX元。这本是一份普通的工作,却因一场工伤事故发生了改变。2021年4月28日,马先生在工作时不幸遭遇工伤事故,随后先后两次住院共计52天。经鉴定,马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祸不单行,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马先生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XXX元,然而管理人仅确认优先债权XX元。面对这种情况,马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XXX元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二、艰难的办案过程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的复杂性。本案核心争议聚焦在“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这两个关键问题上。结合工伤认定结论以及破产程序的特殊背景,丁律师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基础,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艰难的维权工作,目的就是要确保债权性质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从而使马先生能够获得优先清偿。
为了给维权提供有力支持,丁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其中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它是确认工伤事实的重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了伤残等级;住院病历,详细记录了工伤事实及治疗情况;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确认通知书》,证明了申报及管理人初步确认情况;工资标准陈述,用以佐证马先生的收入情况等。这些证据为各项待遇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
在庭审中,丁律师更是面临诸多挑战。XX公司提出了“非用工主体”“超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抗辩。丁律师沉着应对,逐一进行回应。
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核心,丁律师强调行政部门已确认XX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形成工伤保险关系,XX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丁律师明确指出法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而非不予支付,全力确保该项待遇得到支持。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丁律师结合马先生的伤情合理性及当事人自认的日工资,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努力争取法院酌情认定。同时,丁律师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务必确保债权性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优先受偿。
三、胜诉判决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确认原告马XX对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XXXX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护理费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元);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最终,马先生的工伤债权得到依法确认,且明确为职工债权,这有力地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丁晓霞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场艰难的维权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马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四、彰显律师价值
丁晓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结合破产程序特性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权认定标准和优先清偿依据。在企业破产这一复杂背景下,为工伤职工开辟了一条可行的维权之路,避免了因企业破产导致职工维权无门的困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为广大工伤职工在类似艰难情况下树立了信心,也为律师行业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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