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职员与总公司签合同在分公司上班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总公司签合同后,职员在分公司上班是基于总公司的安排,这种情况是被法律允许的。核心分析:总公司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经营活动的延伸。职员在分公司上班,在总公司的管理下从事工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是总公司合法签合同,分公司能提供相应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职员遵守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实务建议:职员应确认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工作中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以防劳动纠纷。若产生纠纷,可先与总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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