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核心分析:1. 适用逻辑:明确列举了几种因自身休假或请假情况导致不享受年假的情形。2. 权利义务:职工有符合上述情形时,丧失当年享受年假的权利;单位有按规定判断职工是否符合不享受年假条件的义务。3. 关键构成要件:如寒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事假累计时长、病假累计时长等达到规定标准。实务建议:单位应准确记录职工的请假情况,包括事假、病假等时长。职工对自己的休假情况也应心中有数,若对是否享受年假有疑问,可与单位人事部门沟通确认。当发生争议时,单位需提供准确的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职工不符合享受年假条件,职工若认为单位判断有误,也应积极收集自身实际情况的证据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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