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认为劳动仲裁存在枉法裁决情形,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 申请时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若认定确属枉法裁决,将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3.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可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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