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 先确定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2. 用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上述数额。3. 若差额为正数,将差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4. 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15万元,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万元,工作年限5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0 - 15)÷5 = 1万元,查找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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