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自行申请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裁决作出前,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撤回申请。 例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2.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正常进行,若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庭审等,视为其放弃仲裁请求。3. 和解后撤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撤回仲裁申请后,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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