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专业方向本案承办律师为张亚辉,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执业11年。专注于劳动争议与物流领域争议解决、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在实务方面经验丰富,擅长诉讼代理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案情简介原告某石油机械化工公司与被告因劳动争议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被告为其提供的是劳务,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且该关系已结束,被告工作时间可自由支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则辩称,原告的规章制度对其具有约束力,其长期为原告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双方系合法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自2009年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24日起,被告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劳动报酬,2018年4月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办案经过难点一:劳务与劳动关系的界定争议原告主张劳务关系,强调被告工作时间自由支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坚称是劳动关系,受原告规章制度约束。律师通过梳理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原告虽强调劳务关系,但工资发放记录及用工管理等方面显示出一定的关联性。难点二: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认定被告主张自2009年起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09年3月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需对自身用工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主张特定入职时间,需提交对应证据。构建辩护体系针对劳务与劳动关系界定争议,律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指出劳动关系认定应依据实际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特征,而非当事人主观认识。本案中,原告在未否认被告提供劳动力的情况下,仅以“劳务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但现有工资支付凭证、用工管理证据等足以证明原告自2016年9月24日起对被告进行用工管理并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对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认定问题,律师严格遵循举证规则,指出被告主张2009年起的劳动关系缺乏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而2016年9月24日之后的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撑了双方在此时间后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案件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某石油机械化工公司与被告自2016年9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律师办案复盘本案取胜的核心关键点在于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标准,紧紧围绕工资支付凭证、用工管理证据等关键要素构建证据体系。在面对劳务与劳动关系的争议焦点时,依据实际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判断,而非被当事人主观主张所左右。同时,严格落实举证责任,让证据说话,有力反驳了被告不合理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主张,从而成功认定劳动关系,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案外说法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它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各项劳动权益的前提。当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并主张劳务关系时,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身份凭证、用工管理证据、工作痕迹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佐证如社保记录、商业保险记录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时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否认时也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应留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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