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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二倍工资索赔案: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者维权启示多

2026.07.28劳动纠纷6人浏览

胡传文律师来自江苏润禧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秉持着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他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2月,我方当事人入职一家制造企业,担任质检岗位。然而,在用工过程中,单位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既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同年6月,当事人在与公司员工沟通离职事宜后,终止了用工。当事人在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后,委托胡传文律师及其同事共同代理仲裁,提出了两项重要诉求:一是主张2025年3月15日至6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是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企业收到仲裁材料后,提出了三项抗辩。其一,企业称聊天记录显示系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不存在辞退行为;其二,企业认为当事人负责品质管理,熟悉劳动法规,未签合同的过错在劳动者,因此劳动者无权主张二倍工资;其三,企业提出当事人履职存在工作失职,造成了公司损失,所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需进行补偿。
接受委托后,胡传文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梳理了银行工资流水、微信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精准锁定了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以及离职沟通的全过程,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在仲裁阶段,胡传文律师完整提交了工资流水,用以佐证各月实发薪酬,以此核算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同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用工事实、未签合同以及沟通离职的全过程。在庭审质证环节,胡传文律师针对企业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首先,胡传文律师指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熟悉法律,就免除企业的签约责任。而企业并没有任何催告签约、书面通知补签的证据,其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企业所称劳动者失职造成损失这一说法,胡传文律师表示,企业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存在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
最后关于赔偿金的举证问题,虽然胡传文律师仅能提交双方沟通离职的聊天记录,但该记录仅体现当事人主动咨询辞工流程,无法直接证实企业单方辞退,在证据层面确实存在一定短板。
仲裁庭全面核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单位超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这一事实清晰明了。同时,依据举证规则,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单位存在单方辞退行为,然而现有聊天记录无法达到这一证明标准,所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在核算二倍工资时,仲裁委以当事人3至5月的实际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剔除了入职首月与离职当月不足整月的薪资,最终核算出合法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871元的诉求,但驳回了赔偿金诉求。
从代理律师的角度复盘本案,此次代理既有成功之处,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利之处在于,胡传文律师精准把握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完整固定了劳动关系与工资证据,成功击破了企业转嫁未签合同过错的抗辩,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全额得到了仲裁支持,切实弥补了当事人用工期间的财产损失。不足之处在于,当事人离职时未留存企业单方辞退的书面、录音类证据,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违法解除,导致赔偿金诉求未能获得支持。
本案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启示。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沟通时要留存完整的聊天、录音等凭证。而用人单位则应当规范用工,及时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否则将承担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企业若不服可在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劳动者不服可在十五日内起诉,后续胡传文律师将持续跟进,保障当事人款项按期足额执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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