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时,年假未休是有补偿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计算方式为:1. 先确定员工的日工资,即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2. 然后用日工资乘以未休年假天数再乘以300%,得出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例如,员工月工资5000元,日工资约为230元,若有5天年假未休,公司应补偿230×5×300% = 3450元。这是因为年假是员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公司辞退员工导致其未休年假,就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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