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至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2. 未交社保赔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3. 维权途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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