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常在60日内作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过,实际时长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量等。若材料准备充分、鉴定流程顺利,一般能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果;若存在材料补充等情况,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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