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主动辞职行为,通常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存在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也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员工主动辞职能否获补偿,要依具体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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