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司被卖掉,员工通常会有相应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公司卖掉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 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月工资五千元,那么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若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总之,员工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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