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工作三个月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应支付两个月二倍工资差额。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虽无双倍工资,但仍需补签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3. 若因未签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需赔偿损失。比如因未签合同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等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依实际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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