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房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2.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3.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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