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问题常常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李某诉黄某相邻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某村村民李某1993年取得村内一块16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建房。2016年,李某想拆旧建新,却在房屋南面空地起建地基时被黄某阻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以黄某
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黄某委托黄华勋律师参与诉讼。黄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代理意见。他指出涉案地是黄某的承包地,有198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为证;原告提供的地籍资料证实的是其现居住的13号门牌的
宅基地资料,并非争议的涉案地;争议的空地未作为建设用地进入规划范围,原告在此建房需获得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占地;该纠纷属于土地纠纷,应先由政府处理,而不应直接向
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法院经
开庭审理和现场勘查,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认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主管部门为政府,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黄某最终胜诉,一场剑拔弩张的土地纷争在黄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得以平息。黄某感激地说:“黄律师就像一位精明的侦探,帮我找到了关键证据,理清了复杂的土地关系,让我在这场纠纷中守住了自己的权益。”
A村民小组与B县政府的土地行政纠纷案同样考验着黄华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智慧。A村民小组一直对独岭拥有山地所有权,并在2010年取得了B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然而,2018年该县国土局将独岭划为国有土地,并申请县政府撤销林权证,B县政府作出了撤销独岭林权证的处理决定。A村民小组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未得到满意结果,遂向C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阶段,A村民小组委托黄华勋律师代理。黄律师经过实地勘查和核实相关资料,对被告提交的1958年协议书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该协议书存在未告知和隐瞒性,程序不合法,内容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应属无效。同时,他指出案件事实是1959年原告与邻近农场签订的协议并未划拨山地、林地,独岭自然也未划给农场;被告的处理程序违法,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撤销原告的林权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C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黄律师的代理意见,助力A村民小组起诉维权,最终胜诉。A村民小组的代表激动地说:“黄律师是我们的救星,他用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我们讨回了公道,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2010年,A市农业机械中心与李某签订了场站
租赁合同,李某租赁经营B农机加油站。2014年,李某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对B加油站进行改扩建。2015年,他又在原场地成立了C加油站,主营汽油。2019年,A市农业机械中心以李某违约改建加油站、改变油站土地性质和油站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
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李某委托黄华勋律师代理此案。黄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发现本案涉及场地租赁合同、B加油站承包经营权、C加油站经营权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告将三者混同起诉,显然混淆了法律关系。他提出原告诉求解除场站租赁合同达不到法定条件,李某对B加油站进行改扩建是自主承包经营权的体现,原告并未异议;李某成立C加油站是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没有改变原加油站场地的性质,也未违反租赁合同约定;B加油站和C加油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不能混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感慨地说:“黄律师在
合同纠纷中为我拨开了迷雾,让我明白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在。他的专业辩护让我能够继续安心经营自己的事业。”
黄华勋律师拥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曾在法院工作多年,担任过助理审判员、法官,这使他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处理案件更加得心应手。他先后在
广西、
上海、
广州从事法律工作23年,办理了大量各类案件,其案例报道刊登于《南国早报》《法治快报》《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等媒体,可见其业务能力之强。
他还先后担任几十家
公司的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评审、合同管理以及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熟练掌握企业在法律方面的运作程序。他的专长领域涵盖土地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等多个方面。
客户对黄华勋律师的评价极高。他们称赞他不仅专业能力强,而且责任心重,总是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就像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在当事人最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用法律的武器为他们排忧解难。
黄华勋律师,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当事人带来了一个又一个胜诉的喜讯。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心中的法律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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