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大同,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闫国田律师。他执业于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拥有16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402201010669144。闫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工伤赔偿纠纷:为农民工争回正义曹某是一名来自四川省的农民工,2024年7月入职大同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然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0月6日,曹某在工地拆除模板时不幸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头皮撕脱伤、颈部损伤、右手中指脱位、右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2025年3月,大同市平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为工伤;同年12月,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9.5个月。但用人单位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曹某委托闫国田律师代理维权。闫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制定了针对性的仲裁方案。首先,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用人单位辩称双方系“个人劳务外包关系”,否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沈阳法院已有诉讼在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闫律师从事实劳动关系入手,提交工资支付记录、考勤管理证据、工作指令证据等,证明曹某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仲裁委依法采信,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针对用人单位以曹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私自拆模”为由主张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并出具《工程罚款单》的情况,闫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工伤成立。再者,在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辩称“工资标准缺乏完税证明”,闫律师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无法提供工资凭证,应按照工伤发生时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同时,他逐项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形成完整赔偿清单。最后,面对用人单位提出沈阳法院已有诉讼在先、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程序抗辩,闫律师明确指出沈阳案件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基础,二者互不排斥、互不替代。仲裁委采纳该意见,依法受理并实体审理。最终,用人单位支付曹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59806.98元。闫律师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推诿工伤责任的困境中,精准锁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依法驳斥“违规操作免责”抗辩,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合理援引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逐项核算并全额主张九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全部采纳代理意见,为农民工成功争取46万元赔偿,充分彰显了其在劳动维权领域的专业价值。闫国田律师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他的办公地址位于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校南街锦绣家园小区(云冈区中医院向南50米)1栋2单元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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