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劳动合同有约定,依约定处理。2. 若无约定,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例如,你工作了半年,全年应休年假5天,已休2天,折算应休年假为(181÷365)×5≈2.5天,已休2天,那么还应支付0.5天年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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