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即生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市级鉴定结论在15日内若没有启动再次鉴定程序,就正式生效。2. 生效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应按照鉴定结论来确定赔偿待遇等相关事宜。比如,依据鉴定的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数额,双方据此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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