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2.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3.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总之,正常离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特殊情况可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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