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 评残后的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但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阶段有不同规定,以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合理护理及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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