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旨在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另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说明理由,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如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随意解除合同,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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