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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查封危机:苏娟律师凭专业智慧助购房者保住老宅

2026.07.07房产纠纷9人浏览

房产查封危机下,律师助力购房者保住老宅
在房产交易的复杂世界里,历史遗留问题常常会给购房者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今天,让我们聚焦一起因购房未过户遭查封的案件,看看苏娟律师是如何凭借专业能力和智慧,帮助购房者保住老宅的。

苏娟律师:专业铸就信赖
苏娟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拥有15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12201011801692。她是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擅长民商事处理,涵盖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领域。自执业以来,她始终秉持正直和诚信的理念,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还荣获2015年泰州市“十二五”期间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2017年泰兴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

案件风云:老宅面临查封危机
本案是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某资产管理公司基于一笔历史金融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某已注销塑料厂名下的房产。执行过程中,位于某市环城东路35号的一处房产被法院查封。被告张女士(化名)提出异议,称该房产早在2001年就已由其向当时的权利方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她不仅付清了全款,还实际占有居住至今。然而,由于土地性质为划拨工业用地等历史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泰兴市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执行裁定支持了张女士(化名)的异议,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但某资产管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该房产。

精准出击:律师力挽狂澜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苏娟律师作为张女士(化名)的代理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
首先,精准定位法律依据。苏娟律师紧紧抓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这一核心规定,将案件事实与法条构成要件进行严谨比对,构建了坚实的抗辩逻辑。
其次,系统梳理历史证据。案件涉及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多年的复杂历史沿革,包括企业分立、产权调整、政府批复等。苏娟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梳理并清晰呈现了《分立协议书》、轻工业局批复、购房《协议书》、付款收据等一系列关键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出卖方当时的处分权以及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再次,证明“合法占有”与“非自身过错”。苏娟律师通过提交长期的水电费缴纳凭证、结合街道办事处的《说明》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张女士(化名)“合法占有”的事实,并论证了因土地性质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不在购房人,夯实了排除执行的关键要件。
最后,有效应对庭审。在庭审中,苏娟律师对产权变迁历史、买卖过程等关键事实进行了清晰陈述和质证,有效反驳了原告方关于合同无效、产权未变动等主张,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决喜讯:老宅得以保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化名)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女士(化名)对该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启示:购房者的行动指南
这起案件为类似情况的购房者提供了重要启示。购买房产时,务必重视书面合同与款项凭证,保留好付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全套付款凭证,这是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和履行的最基础证据。在未能及时过户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明,如水电燃气缴费单据、物业费收据、居住证、邻居证言等,是主张“合法占有”权益的关键,应长期妥善保存。如因政策、土地性质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过户,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助,并保留好沟通记录、申请文件等证据,用以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避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若已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因原产权人名下债务被法院查封,购房人应立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必要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主张自身排除执行的权利。同时,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历史事实和证据梳理,以及专业的执行异议程序,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能有效梳理案件脉络,精准适用法律,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在房产交易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和挑战。苏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成功帮助张女士(化名)保住了老宅。这不仅体现了律师的价值,也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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