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 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5.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6.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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