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拥有11年执业经验,是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团队负责人。在法律案件的处理中,工伤认定、劳动纠纷、人身损害等问题往往充满了复杂的情况和挑战,而他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疑难案件。胡某某(化名)是一位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地施工时因塌方受伤。各方却对用工主体责任相互推诿,劳务公司还以“超龄不具备主体资格”进行抗辩。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位年纪稍大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不能因为他年龄大就不给他工伤待遇,只要是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应按工伤来处理。在胡某某的案例中,该规则支撑了胡某某可以依法主张用工主体责任,不受法定退休年龄限制,有力地反驳了劳务公司的抗辩。马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梳理工程分包链条,固定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抗辩援引法律及司法解释逐一反驳,并指导胡某某在仲裁不予受理后依法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卢某某(化名)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右手及前臂1/3截肢,构成六级伤残。但张某国(化名)和张某(化名)父子均抗辩不承担责任。这里补充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其他合伙人作为受益人,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主要责任。这就像几个人一起做生意,其中一个人在干活时受伤了,其他一起受益的人应该给予一定补偿,但如果受伤的人自己也有过错,那他自己也要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中,该规则明确了张某国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为卢某某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马律师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驳斥二被告抗辩,明确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国承担20%补偿责任。杜(化名)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所在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且在维权期间注销。被告一李(化名)未实缴出资,被告二彭(化名)、被告三赵(化名)系清算组成员。这里结合本案补充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用人单位注销时,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成员及未实缴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好比一家公司关门了,但没有告诉债主,那负责清算的人和没交够钱的股东就要一起对债务负责。在杜的案例中,该规则支撑了杜向三被告主张连带赔偿责任。马律师全程代理维权,发现公司违法注销后及时调整策略,积极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一次性支付杜各项费用。在这些复杂的案件中,马建强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超龄务工工伤认定、合伙工作致残责任认定,还是工伤维权转清算责任纠纷,他都能精准应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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