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却起波澜
2018年11月,原告甲(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建筑施工队)与被告乙(环保工程
公司)签订了《
施工合同》,甲以大清包方式承包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工程在2019年10月顺利竣工验收合格,本以为是皆大欢喜的结局,然而工程款结算却成了横亘在双方之间的一道难题。2022年1月,甲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工程款157万余元及违约金。这看似简单的诉求背后,实则隐藏着诸多复杂的争议。
争议焦点,剑拔弩张
工程价款结算金额:迷雾重重
甲主张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为260万余元,而乙却辩称应核减至162万余元,并且要扣除工期延误损失。这巨大的金额差距,源于双方对工程量和费用的不同理解。工程量的计算涉及到施工现场的各个细节,每一个数据的差异都可能导致最终价款的天壤之别。而工期延误损失的认定,更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施工过程中的不可抗力、甲方指令变更等。
合同效力问题:无效但需结算
由于甲无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认定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建筑施工需要相应的资质,这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然而,虽然
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这就意味着双方仍需按照合同中的条款来确定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量
签证单计价争议:细节决定成败
12份工程量签证单涉及路面拆除、冻土开挖、二次转运等签证项目,这些项目的计价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签证单是施工过程中对额外工作的确认,其计价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总额。每一项签证项目都需要有明确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否则就容易引发纠纷。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还是合理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乙方律师认为过高并请求调整。违约金的设定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标准应该合理,既要考虑到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也要考虑到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高,可能会对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如果过低,则无法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律师出击,巧妙应对
乙方委托了专业律师赵吉城代理此案。在这场复杂的法律攻防战中,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程序策略:争取空间
在程序方面,律师于2022年3月申请追加丙(xx人民政府)为被告,成功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这一举措为乙方充分行使抗辩权争取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普通程序相较于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更加严谨、全面,能够让双方有更多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实体抗辩:构建防线
律师构建了多重防御体系。首先,指出甲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如果一方怠于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结算工作的延误和不准确。其次,主张工期延误285天导致乙无法与业主结算,应抵扣工程款6万余元。工期延误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问题,其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那么施工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质疑工程量真实性,申请现场勘验。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工程款结算的基础,如果工程量存在争议,现场勘验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最后,主张因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且即使计算也应以LPR为标准。合同无效会导致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失去效力,违约金条款就是其中之一。律师的这一主张为降低乙方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尘埃落定,判决揭晓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判决乙给付甲工程款143万余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131万余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算,以14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甲关于违约金、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案说法,启示深远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来说,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确保双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纠纷。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工程量的记录和签证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避免积累成大的争议。当纠纷发生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法律在建设工程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事,才能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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