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杨玉婷律师,凭借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成功为多位当事人化解难题。涉外买卖合同纠纷:跨国交易的和解之路一位尼日利亚籍原告在中国境内与被告一、被告二(个体工商户)、被告三(个体经营者)因2024年10月的服装订单产生买卖纠纷。原告起诉后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被告感受到压力,开始积极寻求调解。杨玉婷律师接手这个涉外案件后,展现出细致且专业的办案风格。她深知涉外案件的复杂性,首先要确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授权委托手续及送达地址的有效性。同时,由于原被告全程在网络交流,没有对方任何个人信息,她需要向各方调取信息,明确各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原告作为外国自然人,其提供的证据可能部分形成于境外或涉及境外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履行公证、认证或相关证明手续,否则存在证据形式合法性风险。在这个案件中,杨玉婷律师找到的破局关键在于积极与双方沟通,促使双方就货款及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她利用自己精通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法律法规以及丰富的涉外事务经验,为双方搭建了沟通的桥梁。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知识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履行公证、认证或相关证明手续,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严谨,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和解赔偿款550,000元,被告已返还的货物由原告自行处理,被告放弃货权。被告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款项,如按期足额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责;如违约,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这个结果对于类似跨国交易纠纷的当事人来说,提供了一个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参考范例,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和可能带来的更大损失。居住权纠纷:法律规则下的权益判定老年夫妇与原儿媳因涉案房屋居住问题发生争议。老年夫妇出售自有房产后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已在该房屋连续居住多年,他们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终生居住权。然而,原儿媳予以否认,称从未同意设立居住权。此前,原儿媳与老年夫妇之子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判归原儿媳单独所有。一审驳回了老年夫妇的诉讼请求,他们不服提起上诉。杨玉婷律师在处理这个案件时,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深入分析了案件的难点。居住权设立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登记,本案未经登记,且书面协议未经房屋权利人签字确认;任何口头允诺因欠缺法定形式,不能产生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果;房屋已通过生效判决归原儿媳单独所有并完成登记,出资帮扶行为不能对抗物权效力;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确认居住权将影响抵押权人权利;老年夫妇另有名下住房,基本居住权益可获保障;原儿媳已需向对方支付补偿款,再设居住权对其显失公平。杨玉婷律师依据这些法律事实和规则,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居住权不成立,老年夫妇对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诉讼费用由老年夫妇负担。这个案例提醒了人们,在涉及居住权等物权问题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将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工伤补偿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和谐解决申请人(劳动者)与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因工伤补偿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多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受理后,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杨玉婷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她的专业能力和沟通技巧。面对赔偿项目繁杂、支付周期较长、商业保险理赔配合以及收款账户为第三人账户等难点,她帮助双方逐一核实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依据,协商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和风险承担。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是工伤补偿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补偿。用人单位也有责任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所有工伤待遇及补偿款(分期支付);申请人需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被申请人所有;如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申请人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款项付清后双方所有争议终结。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个结果为类似工伤补偿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通过调解的方式,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杨玉婷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丰富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在困境中找到了出路。对于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来说,相信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一定能够找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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